4. 加強食品管理法規(Reg EC/1925/2006)
在2006年底,歐盟公佈了關於在食品中添加維生素、礦物質或其他物質的Reg EC/1925/2006。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規定,強化食品包括維生素、礦物質以及維生素、礦物質以外的其他具有營養和生理作用的物質,特別是植物源功能性食品。強化食品法規旨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統一成員國實施的不同食品法規,允許含有維生素、礦物質或其他物質的強化食品在歐盟自由流通。
該法規主要對食品中補充維生素和礦物質以及包括植物在內的其他物質做出了新的規定。如果某種物質可能產生有害影響,則需要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程序。
5. 食品標示指令(Dir 2000/13/EC)
2000年3月20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了Dir 2000/13/EC,以協調成員國關於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食品的標籤、描述和廣告的法律。
該指令規定應標註以下資訊:食品名稱、成分清單、某些成分的數量、淨含量、保質期、任何特殊儲存和使用條件、製造商、包裝商和銷售商的名稱和地址、原產地和任何必要的使用說明書中,單位體積酒精含量超過1.2%的飲料必須標示酒精的特定濃度。
同時,法規對食品標示營養資訊的可靠性提出了非常嚴格的要求。對於法規要求的標籤,所有成分必須按重量順序列出。營養和健康主張應符合Reg EC/1924/2006的相關規定。

6. 食品衛生條例(Reg EC/852/2004)
2004年4月29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了Reg EC/852/2004,該法規是歐洲理事會指令93/43/EEC中包含的食品衛生相關法規的修訂版。目的是建立一個全面、完整的政策體系,涵蓋各個銷售點的所有食品。
該規定適用於食品企業,用於確保從初級產品到最終消費者的整個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衛生和安全,但不包括食品營養、成分和品質問題。
根據規定,食品業者(初級生產除外)應採用食品法典(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制定的國際食品標準守則)提出的危害分析關鍵控制點(HACCP)原則。因此,大部分歐盟植物萃取物採購商對中國萃取物企業透過HACCP都有要求。
7. 新農獸藥在食品和飼料中的最大殘留限量(Reg EC/396/2005)
2005年2月23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頒布了Reg EC/396/2005,有機統一了人類食品和動物飼料的殘留限量,並設立了預設限量。歐盟要求所有供人類或動物食用的食用產品必須符合農藥和獸藥最大殘留限量。目前的法規是 2008 年 1 月 29 日修訂的 Reg EC/149/2008。

1) 關注的食物種類
該法規明確規定了某些人類食品和動物飼料中農藥殘留的最高限量,涵蓋了任何動物可以食用的所有食用產品,包括已廢除的90/642/EEC指令(植物源產品)。當這些產品用於種植、活性成分測試以及非食品產品的生產時,它們可以是無限的。
2) 預設限額和特殊限額
根據歐盟法規,食品中農藥殘留最高限量為0.01mg/kg,這是預設限量。對於沒有明確最大殘留限量的食品,通常採用預設限量作為標準。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食品可能會採用特殊限值,該限值可能高於預設限值。
3)農藥殘留限量的應對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使產品不符合監管附錄的限量要求,如果產品不存在不可接受的風險,成員國也可以批准該產品的使用。成員國必須立即通知歐盟委員會、其他成員國和歐洲食品安全局,以便盡快採取相關措施(如設定臨時最大殘留限量等)。
